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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運動設施怎麼開放?先對國民體育法與教育部辦法

首次發布:

先分清是不是教育部主管學校。開放要看該校公告;附表是應收費額區間,不是某校當日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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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去附近學校操場慢跑或借球場,常聽到「依法要開放」,卻對不上申請窗口與收費。查證日 2026 年 9 月 23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國民體育法》第 17 條規定:各級學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運動安全維護知能,加強運動安全措施,定期檢修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並作成檢修紀錄;前項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從事運動之用;必要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開放範圍、時間、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等,由各級主管機關以辦法或自治法規定之;大專校院除補助外,由該校自行訂定。

三十秒先分兩層規範

  1. 《國民體育法》第 17 條是各級學校的原則:配合開放,必要時可收費;細節看主管機關或該校規定。
  2.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只適用教育部主管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法第 2 條)。直轄市、縣(市)立學校要另查該地方自治法規,不要直接套這份教育部辦法的附表。

查證日該辦法修正日期是民國 107 年 5 月 25 日,法規類別仍列行政>教育部>體育目。沿革最新一次是 107 年全文修正,沒有廢止字樣。本篇不把地方學校自動改寫成適用同一份附表。

教育部辦法裡的設施範圍與開放條件

第 3 條把學校運動設施範圍寫成:體育館;田徑場;游泳池;籃球場、排球場及網球場;其他室內、外運動設施。

第 9 條: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教學、選手培訓及校園安全之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體育活動使用,並予適當之輔導。第 17 條的「生活管理」與第 9 條的「選手培訓及校園安全」用字不同,現場仍以該校當期公告與主管法規為準。

第 10 條要求學校訂定開放及管理規定,並於學校適當場所公告,內容應包括:開放範圍、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及內容、申請程序及使用期限、收費基準及優待事項、使用限制、損害賠償、設施使用及相關保險事項、安全及注意事項,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 12 條:申請使用學校運動設施,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始得使用。沒有「到場就能進」的條文。校園若另有隨到隨用的開放式空間,以該校公告為準,本辦法沒有把所有操場都寫成免申請。

附表收費額是區間,不是某校牌價

第 13 條:學校就運動設施之使用,得酌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應收費額如附表。使用費用於人事、清潔、水電、設備維護、保險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第 14 條要求場地使用費設專帳、代收代付;賸餘款得滾存改善設施、充實體育教學設備或發展學校體育。

查證日下載的附表《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開放使用應收費額表》單位是新臺幣/元,並寫明以四小時為一計費時段;籃球場、排球場、網球場以面為單位。表列應收費額區間如下:

項次範圍應收費額區間
一體育館3,000 元至 12,000 元
二田徑場1,000 元至 6,000 元
三游泳池(個人)50 元至 300 元
三游泳池(團體)2,000 元至 4,000 元
四籃球場、排球場、網球場100 元至 1,000 元
五其他室內、外運動設施由各校視場地情形自行訂定

備註並寫:項次一至五的水電、冷氣等費額,以及項次五的應收費額,由學校視場地情形,參酌鄰近學校相關場地應收費額,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定之;保證金以不超過開放使用費應收費額二倍為原則。

因此,附表證明的是教育部主管學校可訂的區間與計費單位,不是某一所學校今天的收費螢幕。實際金額以該校公告與收據為準。本站不代算、不代訂。

安全檢查與損壞責任寫在哪

第 8 條:學校運動設施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派員檢查;發現毀損應立即通報並訂定修繕計畫;有影響安全疑慮時,應即進行安全維護措施並儘速完成修繕。檢查、通報、安全維護與修繕應作成紀錄,內容包括設施名稱、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項目及結果。

第 15 條:開放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應即回復原狀;有損壞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費用向使用者追償。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

出發前先確認該校是否公告開放、是否要申請、是否仍在開放時段。人若在校園內需要緊急醫療,本站建議打 119;辦法沒有把 119 寫進第 8 條。公共運動中心或公園設施另受《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規範,見公共運動設施管理規定怎麼讀,不要和學校辦法混成同一套收費表。

場館責任保險的一般閱讀可看運動場館公共意外責任險。那篇不代替學校附表,也不證明某一所學校已投保。

常見問題

所有學校都適用教育部這份辦法嗎?

不是。辦法第 2 條寫的是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第 17 條把設置及補助等事項於本部主管之大專校院適用之。直轄市、縣(市)立學校看地方自治法規與該校公告。

可以不申請直接進操場嗎?

第 12 條寫申請後經學校同意始得使用。是否另有免申請的開放式空間,以該校公告為準。

附表寫 100 到 1,000 元,我今天會被收多少?

附表是應收費額區間,並以四小時為一計費時段、球場以面為單位。各校實際收費以公告與校務會議審議結果為準。

學校可以不開放嗎?

《國民體育法》第 17 條與教育部辦法第 9 條都把「不影響教學/選手培訓及校園安全」寫成開放前提。是否開放、開放哪些設施,仍以主管法規與該校當期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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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國民體育法第 17 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學校應定期檢修並作成紀錄;運動設施在不影響教學及生活管理原則下應配合開放,必要時得收費。
    • 開放細節由各級主管機關以辦法或自治法規定之;大專校院除補助外由該校自行訂定。
  2.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第 2 條適用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第 3 條設施範圍五款。
    • 第 9、10、12 條開放原則、應公告事項與申請同意後始得使用。
    • 第 8、13、14、15 條檢查紀錄、得收使用費與保證金、專帳與損壞賠償。
  3. 附表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開放使用應收費額表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以四小時為一計費時段;籃、排、網球場以面為單位。
    • 體育館 3,000–12,000、田徑場 1,000–6,000、游泳池個人 50–300/團體 2,000–4,000、籃排網球場 100–1,000 元等應收費額區間。
    • 保證金以不超過使用費應收費額二倍為原則;水電冷氣與其他設施費額由學校經校務會議審議。
  4.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沿革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最新一次為民國 107 年 5 月 25 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沿革無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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