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開放時間為08:00~18:00。 B. 本鄉鄉立體育場田徑場跑道為PU材質,體育場內嚴禁使用煙火爆竹、吸煙、飲食、擺設宴席,並請穿著運動鞋或符合該場地專用鞋進入。 C. 使用本鄉鄉立體育場舉辦非運動性之活動或表演時,需經鄉公所核准並提出保護場內設施方案時方可申請使用。 D. 各種器材之裝設由管理專人負責,其他人員不得擅自移動及拆除,以防危險及損壞。 E. PU跑道場內,不得穿戴塑膠製寬面鞋釘以外之釘鞋,且鞋釘不得長於0.9公分。 F. 場內嚴禁各種車輛、遙控模型飛機及滑輪入內。 G. 使用者應服從管理人員之指導並保持球場整潔,夜間使用完畢離開時應關閉照明電源。 H. 借用之場地設施應愛惜使用,借用之場地如有髒亂、設施損壞情形,借用人應負責清理、賠償,情節嚴重者予6個月內停止其借用。 I 未經申請核准之團體不得進入本鄉立體育場舉辦活動,如因此造成人員傷害、鄉立體育場設施設備之損壞,應自行負責並依損壞程度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