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球場

豐原國中羽球場(館)

📍 台中市豐原區 · 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一段321號

場館介紹

興建於民國63年,82年鑑定為危險建築,位於校園內

開放與租借

整理自官方開放資料,實際時段以管理單位公告為準。

開放時間
一二三四五六日
開放情形
付費對外開放使用
租借資訊
付費對外場地租借
補充說明
臺中市立豐原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規定 一、 依據: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訂定之。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府授法規第10001619712號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61971號令訂定發布) 二、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並委任各學校執行。 三、 本規定適用範圍包括本校教室、體育館、表演藝術廳及停車場。(不包含行政辦公室及校長室)。 四、 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學校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教育局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校園場地許可,應於使用十四日前為之。(說明:本校因無操場及室外球場,不開放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活動內容依法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應經核准後始得申請。申請時,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送交本校許可: (一) 申請單位及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住所及電話號碼。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除前開資料外,並應檢具申請人之委託書。 (二) 使用場地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 活動內容。 (四) 場地內外所需張貼之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其內容、張貼地點及方式。 (五) 使用場地所需搭建臺架及電氣設備之種類及搭建地點與方式。 (六) 維持場館內外秩序及交通之方案。 前項申請經學校許可,申請人未於許可後三日內繳交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廢止其許可處分。 學校為前項許可處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己費用,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六、校園開放有下列情形之ㄧ,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校園,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 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二) 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者。 (三) 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四) 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 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場地者。 (六) 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者。 (七) 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八) 其他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者。 七、申請人於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校得廢止原許可使用處分,立即停止其使用,依法處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一) 違反政府法令政策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二) 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三) 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 (四) 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五) 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 (六) 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險之虞。 (七)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 八、校園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但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造成時段不敷分配時,由本校協調解決。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每期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十四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長期使用者以每星期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但在不影響其 他使用者之情形下,學校得准予增加每星期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 九、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二)非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晚間六時至十時。 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校同意者外晚間使用不得超過十時。 (說明:因本校無操場可供運動,故不開放一般民眾於晨間進入本校,且配合學校上課情形及警衛值勤時間,故訂定上述時段) 十、 學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場地開放確實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 前項情形,學校應於停止開放前公告。 十一、 使用本校教室、體育館、表演藝術廳,每場次以四小時為一次,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超出一小時另加收一場次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凡申請使用場所者,應填具使用申請表,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件外,並應視申請場所繳交活動計畫,於使用十四日前前送本校審查同意,並一次繳清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保證金、清潔費。 收費如附表一,由本校依實際情況自行訂定收費標準並報市府備查。 身心障礙團體使用以市府收費標準下限為優惠。 十二、 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使用設備器材,除學校提供項目外,其他物品應自備。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 使用校園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經本校許可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本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設備。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三) 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 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物品。 (五) 申請人須在場地內外搭建臺架及電氣設備時,應先經本校同意,始得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搭建與使用時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員搭建。 (六) 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七) 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恢復原狀。 (八) 在活動期間應負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九) 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規定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自行負責。如致本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本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十三、 申請人取得許可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法如期使用 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如致本校受有損害者,申請人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 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得無息退還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全額及各項費用二分之ㄧ。 (二)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使用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得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所繳納之各項費用。 (三) 學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回收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廢止原許可,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四、 校園場地辦理活動之主辦單位為教育局、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或 本校自辦、協辦者,免繳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前項以外其他機關申請使用校園場地,經本校核准者,除 水電費、擴音設備費及清潔費外,得免收場地使用管理維護 費,但仍應繳保證金。 十五、 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於本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恢復原狀交還。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及時回復,本校得雇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十六、 活動結束後,經本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形,或業以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本校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十七、 依本辦法辦理場地開放之收入,採收支對列納入單位預算 十八、 本辦法簽奉校長核准後,報市府教育局備查。
停車
一般及無障礙停車場

設施項目

羽球場(館)

地圖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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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豐原國中羽球場(館)有哪些運動設施?

依運動部開放資料,豐原國中羽球場(館)的分類為羽球場(館),設施項目包含:羽球場(館)。實際可用設施與數量以現場為準。

豐原國中羽球場(館)怎麼租借或使用?

付費對外場地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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