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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防護員證書怎麼看?效期、業務和教練證怎麼分

首次發布:

現場先看是不是運動防護員證書、是否還在四年效期內。業務範圍以辦法第 3 條的五款為限,緊急狀況另尋醫療與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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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館說場邊有防護員,拿出的卻可能是教練證、救護技術員證,或一張沒有效期的名片。全國法規資料庫《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2 條把運動防護員定義為: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證書,於政府機關(構)、學校、企業機構及團體執行運動防護業務者。沒有這張證書,口頭職稱不能用這條定義代替。

查證日 2026 年 9 月 22 日,這份辦法的修正日期是民國 110 年 2 月 9 日,法規類別是行政、運動部、競技運動目。沿革沒有廢止字樣。條文第 2 條仍寫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管轄公告見後段,不要先把每一個「本部」都改成運動部。

先分三張不同的證

你看到的文件它證明什麼
運動防護員證書依這份辦法第 9 條,學科與術科同時及格後發給
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辦法第 4 條把它列為申請檢定的前提之一,不是運動防護員證書本身
運動教練證另一份教練資格辦法,查詢方式見運動教練證照怎麼查

游泳池應配置的救生員,見公有游泳池救生員配置。救生員證也不能拿來代替運動防護員證書。

這份辦法沒有寫民眾可用姓名在公開名冊查到每一位運動防護員。本站也沒有這種名冊。現場請對方出示運動防護員證書;對方拒絕時,你只能知道對方怎麼自稱,不能依本辦法認定資格。這段出示證書的做法是本站建議,不是辦法原文。

四年效期與展延條件

第 11 條:運動防護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經累計六十小時以上繼續教育訓練者,得申請證書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繼續教育訓練的認可範圍,由本部公告之。

證書上的日期若已超過四年,而你看不到展延後的新效期,就不要把它當成仍在效期內的證書。辦法沒有寫「過期後仍可暫時執行業務」。

第 9 條:學科測驗採百分法,六十分以上為及格;術科依操作方法正確程度、操作速度評定為及格或不及格。學科與術科同時及格者,發給運動防護員證書。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成績,其中之一不及格者,得保留及格之成績一年。保留的是已經及格那一科的成績,不及格那一科的成績不保留。只通過一科,還沒有這張證書。

業務範圍只到條文的五款

第 3 條把業務範圍寫成五款:

  1. 運動傷害之預防。
  2. 從事體育運動者之健康管理。
  3. 運動傷害之辨別與評估及送醫前之緊急處理。
  4. 運動傷害後之防護及保健。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防護事務。

前項業務範圍的細項,由本部公告之。本篇沒有另找一份細項公告,所以不補充五款以外的動作清單。第 3 款寫的是辨別、評估與送醫前的緊急處理,條文沒有把醫師的診斷或處方寫進業務範圍。

第 5 條第 9 款把「逾越第三條所定執行業務範圍而違反其他醫療法規」列為經判刑確定後不得擔任、已取得資格者撤銷的情形之一。第 5 條其餘各款是其他經判刑確定的情形。現場無法用口頭完成第 5 條的審查。

急性扭傷的一般閱讀可看運動受傷與 RICE。那篇不是診斷,也不能證明場邊人員具有運動防護員證書。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

人若意識不清、沒有正常呼吸,或你判斷需要緊急醫療,本站建議先打 119,不要等現場人員把資格文件找齊。辦法沒有把 119 寫進第 3 條。第 3 條的送醫前緊急處理,不取代消防與醫療系統。

若你自己要申請檢定

第 4 條:申請人應成年,並持有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發給的有效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而且要符合下列之一:

  1. 本部核准立案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運動醫學、運動保健、運動健康相關科、系、所畢業,領有學位證書。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畢業(含應屆畢業)者,應經運動防護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2. 本部核准立案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學位證書,且修習運動防護員檢定規定課程(附件一),取得學分證明。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畢業者,同樣要實習期滿且成績及格。
  3. 本辦法 103 年 12 月 18 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大專校院運動防護專業課程教師,並持有服務學校證明。
  4. 已取得其他國家運動防護師證書。

同條並寫: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畢業而申請檢定者,應檢具二百五十小時以上運動防護實習時數證明。在學學生依第 1 款或第 2 款申請,學科與術科都及格者,應於繳驗學位證書後,始發給證書。相關科、系、所與實習認定基準、科目名稱認定範圍,條文寫由本部公告。本篇不代列學校名單。

第 8 條:依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申請、審查合格者,得參加學科與術科。依第 4 款申請、審查合格者,得直接參加術科,免參加學科。

第 6 條:申請要填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符合第 4 條的證明,以及最近一個月內核發、無違反第 5 條規定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向本部提出。

第 7 條的費用是新臺幣:學科測驗 500 元;術科測驗 1,500 元;證書初發、展延、補發或換發,每件 200 元。術科測驗費用包括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該保險的最低金額是: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500 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3,000 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失 200 萬元、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 6,400 萬元。這些數字是檢定術科所附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不是球館對會員承諾的理賠額,也不是運動防護員受僱後的薪資。

條文仍寫教育部,公告把部分權責改到運動部

沿革記載,最新一次修法是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9 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00004871B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第 5 條。

同一沿革記載行政院 114 年 8 月 28 日院臺規字第 1145016435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款、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項、第 4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6 項、第 7 項、第 6 條序文、第 9 條第 4 項附件二、第 10 條、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14 條第 4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16 條所列屬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的權責事項,自 114 年 9 月 9 日起改由運動部管轄。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所列屬教育部的權責事項,自同日起仍由教育部管轄。

因此,學校立案、採認與學位那兩款,公告寫仍由教育部管轄。第 6 條序文的受理權責在公告的改隸清單裡。第 16 條正文寫,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的事項得委任教育部體育署;第 16 條也在改隸清單裡。實際表格與窗口以當期主管機關公告為準。本篇不提供報名網址。

第 14 條:運動防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一、取得運動防護員證書後,有第 5 條規定情形之一。二、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三、出借或出租運動防護員證書予他人使用。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隊員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第 4 款要同時有客觀事實足認身心狀況有傷害隊員之虞,並且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的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不是只要被認定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就可以廢止。第 13 條的工作倫理包括不得無故洩漏業務上知悉的秘密與個人資料。對方若要求你在通訊軟體傳送身分證或病歷才能「先幫你看」,可以停止。這句是本站建議。

常見問題

有救護技術員證就是運動防護員嗎?

不是。第 4 條把有效的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列為申請檢定的條件之一,運動防護員證書仍要依第 9 條學科與術科同時及格後發給。持有其他國家運動防護師證書、審查合格者,第 8 條規定得直接參加術科、免參加學科,也還不是免試就取得臺灣的運動防護員證書。

證書可以一直用嗎?

第 11 條寫有效期間四年。展延要在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累計六十小時以上繼續教育訓練,每次展延四年。

學科 60 分、術科不及格,有沒有證書?

沒有。第 9 條要求學科與術科同時及格才發給證書。學科與術科其中之一不及格時,得保留一年的是已經及格那一科的成績;不及格那一科的成績不保留。

檢定費用 1,500 元是球館保險嗎?

不是。第 7 條的 1,500 元是術科測驗費用,並包括該次檢定所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它不表示某一座球館已投保相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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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2
    • 第 2 條運動防護員的定義,以及第 3 條五款業務範圍。
    • 第 4 條成年、有效救護技術員證書與四款學歷或經歷條件,以及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畢業的二百五十小時實習。
    • 第 7 條學科 500 元、術科 1,500 元、證書每件 200 元,以及術科費用所含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最低金額。
    • 第 8 條、第 9 條的測驗與發證:同時及格才發證;其中之一不及格者,保留的是及格那一科的成績一年。第 11 條四年效期與六十小時展延。
    • 第 14 條第 4 款廢止資格,須有客觀事實足認身心狀況有傷害隊員之虞,並經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2.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沿革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2
    • 最新修正為民國 110 年 2 月 9 日,修正第 4 條、第 5 條;沿革無廢止。
    • 行政院 114 年 8 月 28 日院臺規字第 1145016435 號公告所列權責自 114 年 9 月 9 日起改由運動部管轄,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仍由教育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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